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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程序
发布时间:2009-07-21 稿件来源: 字体调整:  浏览次数:

(一) 申请人可以到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或镇江市各辖市、区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,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法律援助机构一览。
(二)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,应当同时提交相关材料。
(三)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:
1、 对符合条件者,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,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,并通知受援人。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;
2、 对不符合条件者,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(四)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,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,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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