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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助数据
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  
  《法律援助条例》于2003年7月16日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,已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,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,公民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获得法律咨询、代书、代理、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。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,公民有下列事项,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申请法律援助:
(一)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;
(二)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(三) 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;
(四) 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抚养的;
(五)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;
(六)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;
(七)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;
(八)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拆讼代理人的;
(九)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拆讼代理人的;
(十)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;
(十一) 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,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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